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可否作為欠稅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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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可否作為欠稅擔保品?
財政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可作為欠稅之擔保,其用意在於確保稅款之徵起,並期擔保品能在短期內即可處分變現,轉換成現金解繳公庫以供政府財政收入。所以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無產權糾紛及地目為「道」之土地,作為欠稅之擔保品,如該道路用地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且該項徵收經費當地縣市政府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符合前揭法令規定者,可以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道路用地若有產權糾紛或尚未經當地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則不符合前揭法條易於變價之規定,就不得作為欠稅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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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玉英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