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王先生問:本公司舉辦職工旅遊、摸彩、聚餐之支出可否列支費用?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己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活動所支付的費用,應先在提撥之福利金項下列支,惟如超過內政部規定之動支標準(當年度福利金總額40%),其超出部分確實由該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員工聚餐費用,亦應先在福利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376】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陳妍? 聯絡電話: (07)5337257 轉6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