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查核某營造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中「其他費用」列報金額較上年度鉅額增加300萬元,顯有異常,經進一步查核帳證發現該科目列報有交通罰鍰、衛生局罰鍰及公安罰鍰等多項罰款,據公司主張,係違反相關規定遭處罰鍰,但確實已支付該筆款項,惟國稅局仍因未符合規定,剔除補稅75萬元。
臺南市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又依同法施行細則規定,上揭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支相關費用應確實依稅法規定申報,方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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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分局?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