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經核定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夫妻兩人執行兩個以上的專門職業業務,其中一個執業業務如有虧損時,要如何申報以減輕稅賦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之另一項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但是盈虧互抵的前提必須是夫妻所執行的專門職業業務,均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而且能提供證明該兩個以上執行業務所得額的帳簿及單據,並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的所得及虧損為限。
該分局並表示,夫妻如同時經營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托育中心、私立養護中心、療養院所等核屬其他所得之業務者,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亦可以將核定的虧損,自同一年度因經營上述業務核定的其他所得中減除。但仍須以夫妻所經營之業務都已在綜合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而且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及單據,並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的所得及虧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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