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聘僱外籍看護工相關報稅疑義 南區國稅局說明白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報稅季節又到了,日前接獲陳姓納稅人來電詢問自96年8月起,家中申請聘僱一位印尼籍看護工,以便照顧年邁父親,相關看護工支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扣除嗎?又該印傭也需要在今(97)年5月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嗎?請聽南區國稅局講清楚說明白。
該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故家中所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所給付之薪資,不屬前述規定之可扣除醫藥費,雇主陳先生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不得將之列為扣除額項目。

至於這位印尼籍看護工是否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因她是在96年8月才入境的,全(96)年度在臺居留天數未滿183天,屬稅法上所規定的「非居住者」,其96年度薪資所得只需按20%稅率申報納稅,並不需要比照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以本例而言,該印尼籍看護工應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97年5月1日至6月2日)或於提前離境時,攜帶護照、居留證及勞動合約書影本等,到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之所屬國稅局,填寫「外僑專用申報書」,辦理申報納稅即可!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外籍看護工是在7月1日以前入境,則全年度在臺居留天數逾183天,即屬稅法所規定的「居住者」,該看護工96年度之薪資所得就應比照國人加計在臺居留期間所取得其他各類所得,在今年5月間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上稅法規定,各位親愛的雇主不可不知!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二科溫科長,聯絡電話: 06-2223111 轉1203 彙總編號:70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