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下腳廢料應開立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以製造生產、修理或加工為業的公司行號,於正常生產的過程中都會產生一些下腳品及廢料,如汽車修理廠的廢潤滑油、螺絲工廠的廢鐵渣等,營業人如有銷售該等下腳品、廢料,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
所謂下腳品係指製造或加工業投入製造過程之原料,產出正常產品、副產品外,尚有殘餘之渣滓。而廢料係指製造產品之原料,因變質、變形或損壞等致不能製造正常產品的部分。
南區國稅局表示即發現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因誤解該項銷售非屬正常品的銷售而未依法開立發票,遭到國稅局補稅處罰的案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營業人銷售下腳廢料係屬銷售貨物之範疇,且銷售下腳廢料並無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適用,故營業人如有銷售下腳廢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自行檢查有無短漏開發票,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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