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出售應辦理過戶登記,否則原車主仍應負責繳納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一般車主於車輛買賣時,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常發生買方未辦理過戶登記,以致車輛出賣後仍由原車主繳納牌照稅之情形。
該局指示,稅務局乃依據監理機關車籍登記資料課徵使用牌照稅,而車輛買賣乃私人的契約行為,稅捐機關無從得知,因此籲請車主於車輛買賣時,一定要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以免發生車輛出賣後仍由原車主繳納牌照稅及相關違章罰鍰稅捐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