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經監理機關逾檢註銷速辦相關手續以免使用道路被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8/04/29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車主若發現車輛因逾期檢驗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屏東區監理所屏東市監理站註銷牌照者,請儘速至屏東區監理所辦理相關手續,以免車輛使用公共水路道路被查獲時,除須補徵本稅外尚須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