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車輛使用牌照稅請速繳納,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97年車輛使用牌照稅及營業用車輛上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儘速至各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其他電子化繳稅功能繳稅,包括自動櫃員機、信用卡、便利超商、電話語音、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等繳稅方式,納稅義務人如利用自動櫃員機,手續費由稽徵機關支付,如利用信用卡繳稅,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可酌收服務費,請納稅人自行向發卡機構洽詢服務費之收取標準,另到便利超商繳稅納稅人必需自行負擔六元手續費,電話語音、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手續費每件10元,也是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負擔。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如逾期繳納則僅能到金融機構繳納,且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本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至4月30日,因此在5月1日、2日繳納因尚未超過2天無需加徵滯納金,但在5月3日、4日繳納則需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今年5月3日、4日恰好為例假日,滯納期間如遇例假日並無順延之規定,因此在5月5日、6日繳納則需加徵百分之二滯納金,依此類推,最高可加徵至百分之十五,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籲請納稅義務人為荷包著想,勿逾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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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資訊科 陳美英 電話:8952-8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