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轉帳繳納牌照稅,請於5月2日前在約定扣款帳戶預留存款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97年使用牌照稅徵期即將於4月30日結束,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儘速持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如因地址異動未接獲繳款書或遺失者,請持行車執照或上期繳納收據儘速向監理機關或該處暨所屬各分處申請補發繳款書,亦可利用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轉帳繳稅、或使用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信用卡繳稅、或到便利商店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表示,已於本(97)年1月底前向該處辦妥委託轉帳代繳使用牌照稅手續,並已收到轉帳繳納通知書者,請注意務必依該通知記載,在約定之扣款日5月2日前於扣款帳戶預留足額存款,俾由轉帳金融機構直接扣款繳納,以免造成無法扣款而遭受加徵滯納金及日後未稅行駛公路被查獲遭受罰鍰處分之損失。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王珮齡 電話:8952-8134
撰稿人:消費稅科 王美華 電話:8952-8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