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人民於大陸死亡,應於該死亡證明取得海基會驗證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計算,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
該局進一步表示,台灣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者,其遺產稅之申報期限,以該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限期屆滿前,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長,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