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被繼承人陳君生前於96年6月贈與其女現金400萬元時,已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並繳納贈與稅額190,000元,嗣陳君97年1月往生後,其繼承人申報陳君所留遺產1,100餘萬元,經國稅局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陳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女現金400萬元併計遺產總額課稅,核定遺產總額1,500餘萬元,扣除免稅額779萬元、喪葬費用111萬元、配偶扣除額445萬元及子女4人扣除額180萬元後,遺產淨額為負數,無需繳納遺產稅,其漏未申報之財產因無需繳納遺產稅當然無短漏遺產稅,且屬贈與稅申報期限內已申報並核課贈與稅,免予處罰範圍,所以也沒有裁處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時,各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並不發生相互贈與問題,以前述被繼承人陳君個案為例,其遺產淨額為負數,並無須繳納遺產稅,除非被繼承人陳君生前贈與行為有其非常必要之事由,否則因其生前之贈與行為反而增加了190,000元的租稅負擔。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諮詢,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x.gov.tw)提供之租稅試算進行簡易稅額估算,以免徒增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