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有損失時,如何申報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最近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去年申報95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時,已申報數筆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但有1筆交易發生損失,當時未從已申報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可否在今年申報96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時再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有價證券交易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7條規定,95年度起及以後年度所發生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如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該交易損失及交易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上述納稅義務人因95年度發生有價證券交易損失,但未於去年申報95年度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應辦理更正申報自其95年度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先予扣除,如經稽徵機關核定扣除不足者,得自95年度交易損失發生次(96)年度起3年內,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稅額申報表之以前年度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扣除額時,必須先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發損失證明據以申報扣除,且每年度可申報扣除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額為限。至於同一申報戶中,當年度有2人以上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者,申報戶中所有個人之證券交易所得加總與證券交易損失之加總係可以互相抵扣後計算所得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及損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