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佃農因地主終止三七五租約耕地取得之補償費,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為變動所得,以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查獲一起案例,甲君於93年間以總價金1億元出售訂有三七五租約農地予乙君,並約定其中3,000萬元由乙君代為支付予佃農丙君作為補償費,餘7,000萬元支付予甲君,則丙君收取佃農補償費3,000萬元,應依前揭規定以其半數1,500萬元,認屬丙君93年度變動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發現有部分民眾取得佃農補償費,誤以為係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而未依規定申報當年度所得。該局特別呼籲佃農取得補償費係屬變動所得,依法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被補稅及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