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持有之土地被政府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者,應按徵收當期被徵收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補償地價額申報遺產,遺產標的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被繼承人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其所遺留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屬遺產稅課徵標的,該項權利具有財產價值,依前揭規定,依法應課徵遺產稅。
另按平均地權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施行區段徵收時,應依本條例第10條規定補償其地價;如經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得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折算抵付。」準此,土地區段徵收,原所有權人得依上開規定領取補償地價或申請領回抵價地,其價值應屬一致,亦即該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與補償地價應屬相當,土地所有權人究領取補償地價抑領取抵價土地,依上開條例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選擇申請,至補償地價之計算,依同條例第10條規定:「政府於依法徵收時,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故應領取抵價地之權利價值,以按徵收當期被徵收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補償地價額估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按此價額估價課稅,並不考慮自核准領回抵價地之日起,至發放抵價地之前一日止,其可能之增值情形,應無從高估價課稅情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生前有應領未領抵價地之情形者,應按徵收當期被徵收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補償地價額申報遺產,倘有未依前揭規定報繳遺產稅情事者,應於被查獲前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應納稅款,以免受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