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以承租『006688方案』土地之租金費用抵充承購土地價款之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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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經濟部為促進廠商投資設廠,並考量廠商建廠及試運轉期間並無營收,自91年5月1日起執行「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以下簡稱「006688方案」),提供承租工業區土地廠商前2年免租金,第3、4年採審定租金6折,第5、6年採審定租金8折,第7年起恢復原租金,租期最長不得超過20年。另廠商如於租賃期間屆滿前提出承購申請,其承租期間所繳土地租金得抵繳承購土地應繳價款。為明確規範上開營利事業於承購時之相關課稅處理,財政部核釋如下:
一、營利事業依經濟部執行之「006688方案」,承租工業區土地所支付之租金,可列為承租期間之租金費用。
二、營利事業如於承租期間申請承購租賃之土地,其以承租期間已付租金全額或在規定限額內抵充應繳土地價款之金額,應於承購年度列為其他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三、營利事業承購土地之成本,應按原核准承租並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基準審定之總價款,為實際取得成本。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依上開優惠措施,承租工業區土地所支付之租金,係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規定之租金支出,可列為承租期間之租金費用。由於營利事業於承租期間已列報租金費用,實質享有租稅利益,其於未來由承租轉承購時,以承租期間已付租金全額或在規定限額內抵充應繳土地價款之金額,屬政府對營利事業之補貼性質,應列為承購年度之其他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至於營利事業承購土地成本之認列,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稱實際成本者,凡資產之出價取得,指取得價格,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因此,營利事業應按原核准承租並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基準審定之總價款,為實際取得成本,以利日後土地處分損益之正確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