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可否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陳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去年度再婚,可否申報扶養父親之再婚配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該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其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50%。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所規定直系尊親屬,包含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直系姻親尊親屬在內,而繼父母在民法上屬納稅義務人之直系姻親尊親屬。因此,納稅義務人若申報扶養繼父母,並符合上述規定時,得減除繼父母之免稅額,若繼父母年滿70歲以上時,免稅額增加50%。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列報受扶養親屬時,除了免稅額得減除外,應注意受扶養親屬是否有所得,若有所得(列如: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賃所得等),須將該等所得一併列報,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結算申報。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