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該局接到不少納稅義務人詢問欲使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委託取款繳稅,但原開戶銀行已與他家銀行合併,應如何填寫(登錄)繳稅取款委託書資料?
該局說明,96年度至今陸續有4家金融機構合併,此4家金融機構僅更改中文名稱,原金融機構之總行代號仍沿用舊代號,例如:原華僑商業銀行合併後中文名稱改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總行代號仍為010),原台東中小企業銀行改為荷商荷蘭銀行(總行代號仍為057),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改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總行代號仍為052),原中華商業銀行改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總行代號仍為804)。現行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不論是採用網路或二維申報,皆已在上述合併銀行名稱後面加註原銀行名稱(原總行代號並未異動),請納稅義務人以原開戶銀行之總行代號及帳號填寫(登錄)繳稅取款委託書資料。
該局呼籲,使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委託取款繳稅時,須注意正確填寫或登錄金融機構名稱、總行代號及帳號,以避免無法順利扣款繳稅,若對帳戶之總行代號或帳號有疑問時,可逕洽開戶銀行查詢確認,以維本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