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一時疏忽或誤解法令規定,列報不符合受扶養親屬要件之免稅額,造成困擾,該局就較常發生錯誤情形彙整說明如下:
一、將現役軍人或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等薪資所得免稅者之子女,申報為自己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上述情形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不得列報免稅額)。
二、列報課稅年度前已經死亡親屬之免稅額,這類案件國稅局除剔除免稅額外,尚會以虛報免稅額漏稅論處。
三、申報未滿60歲但有謀生能力之父、母免稅額。
四、申報滿20歲以上未在學而有謀生能力之子女或兄弟姐妹免稅額(不符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條件);另失業不代表無謀生能力,常有納稅義務人誤報已超過20歲未在學但失業之子女或兄弟姐妹免稅額。
五、列報滿20歲以上、60歲以下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或列報未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20歲以下或60歲以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不符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條件)。
六、將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列報為每人115,500元(應為77,000元)。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