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車商向自然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可有條件申報扣抵營業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96年12月12日公布增訂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中古車商向自然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時,得以購入成本,按法定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將可消弭自然人購入時支付之營業稅,於中古車商銷售時無法扣抵,而產生之重複課稅問題。上開增訂條文,已自97年3月1日開始施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上開增訂條文之施行,財政部於97年2月27日發布「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明定中古車商向自然人或金融機構等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該舊乘人小汽車於購入時,係屬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二、營業人應於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當期,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進項稅額。三、購入該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憑證(含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等),於申報時暫免檢附,惟應依規定保存,並依稽徵機關要求提示,以供查核。四、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南區國稅局指出:中古車商向自然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如符合前揭各款規定,且能提示進項憑證供查核者,應逐輛計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該局特別提醒中古車商,注意保存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的相關憑證,以免喪失扣抵營業稅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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