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採列舉扣除應辦理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先生來電詢問:今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他試算後因為所得總額低於免稅額及房貸、捐贈扣除額等之合計,所以不想辦理結算申報,但是聽朋友說他的情形還是要申報,否則可能會被補稅及罰款,因此詢問到底要不要申報?
南區國稅局指出,扣除額有標準式及列舉式之分,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的免辦結算申報標準係以標準扣除額計算;若是以列舉扣除額計算後,所得總額低於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還是要辦理申報,否則國稅局不知道你是採列舉式扣除額,會以未申報案件按標準扣除額計算後,依查定所得發單補繳稅款。如果漏報所得額在250,000元且漏稅額在15,000元以上者,還必須處以罰鍰,而且一旦核定後,依法就不得改為列舉扣除額方式減除。
該局表示,王先生雖然自己採用列舉扣除額計算後所得淨額為負,可以免繳稅,但還是要辦理結算申報,國稅局才會有王先生申報列舉扣除額的資料,也才能據以核定免繳稅;王先生應在稽徵機關還沒有核定應納稅額前,趕快辦理申報,仍可採用列舉扣除額;否則一旦核定後,就無法改按列舉扣除額列減,不但要補稅還有可能被處罰鍰,不得不慎。
如有疑問請洽:
稽核科楊科長,聯絡電話: 06-2298052 彙總編號:9705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