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贈與要注意,贈與稅扣抵遺產稅有上限金額之限制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15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受理一件遺產稅申報案,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所遺財產13,678餘萬元,並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不動產10,265萬元所繳納之贈與稅3,361萬元全數列為遺產稅扣抵額,申報應退還稅款;經該局審查核定遺產淨額5,662萬元,應納遺產稅額1,708萬元,依前揭法令規定計算,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之扣抵額上限1,708萬元,核定無應納稅額亦無應退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時,各繼承人可依遺產分配協議書分配遺產,無需與應繼分一致,並不發生相互贈與問題。以前述案例,除非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有其非常必要之事由,否則因其生前之贈與行為反而增加了1,653萬元的租稅負擔。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對稅法如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諮詢,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x.gov.tw)提供之租稅試算進行簡易稅額估算,以免徒增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