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承攬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工程,取得抵費地,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獎勵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訂有「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因自辦市地重劃需以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組織重劃會,辦理重劃業務,但多數重劃會對重劃業務並不熟悉,所以相關業務常有委外辦理情形,營業人於接受重劃會委辦重劃業務時,如約定以重劃後抵費地抵付提供之勞務或支出之工程費用,此係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之交易型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
該局指出,實務上發現這種用抵費地代替現金支付工程款的交易,取得抵費地的營業人常因所取得抵費地之土地時,而未於用勞務換入抵費地時將所提供勞務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致造成逃漏,又因此類型交易金額龐大,如經查獲,將產生鉅額罰鍰,因此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承攬市地重劃業務,不論是取得抵費地或現金,要記得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及處罰,這樣可是得不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