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增資漏未辦理簽證發行之股權,其交易所得應申報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在檢查轄內未上市公司之股份股權轉讓情形時,發現有甲公司雖有簽證發行股票,其後又辦理增資,惟並未對增資部分補辦簽證發行股票,嗣後A股東出賣股票10萬股予B股東,而A股東出賣之股數,其中5萬股為原始認股,屬已簽證發行之股票,只要繳納千分之3證券交易稅,其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另5萬股屬增資取得之股份,因未辦理增資簽證發行股票,其股份移轉係屬轉讓其出資額,為轉讓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行為,依每股成交價30元與每股取得成本10元計算,經核定漏報財產交易所得100萬元,除補徵股東綜合所得稅外,並移送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其適用免稅之證券以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或已發行但未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發行登記機構簽證發行股票,其股東轉讓股權或轉讓未完成發行法定手續之股票時,屬於證券以外財產交易,若有交易所得 ,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徵個人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提醒投資人及未上市公司於股份轉讓時,應檢視其所持有的股票或股份,查明其交易標的,如係轉讓已經金融機構簽證發行的股票則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如未發行股票,則屬所得稅法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所得人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財產交易所得而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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