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財政部已於97年4月3日針對適用90年12月27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之線上遊戲產業,核釋其適用之獎勵項目及核心價值、符合前開核心價值之免稅收入範圍及線上遊戲產業免稅所得之計算規定。
90年12月27日行政院核定發布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首次將線上遊戲產業納入適用範圍,惟上開獎勵辦法未就其核心價值明確規範適用範圍,致徵納雙方對線上遊戲產業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心價值認定不一,產生爭議。財政部爰請前揭獎勵辦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釐清線上遊戲產業之核心價值,並發布財政部97年4月3日台財稅字第09704509790號函,俾供徵納雙方遵循。
該局表示,上開財政部函釋將線上遊戲產業區分為「遊戲開發商」、「遊戲營運商」及「線上遊戲開發商兼營運商」。
線上遊戲開發商係經營線上遊戲之開發與授權,適用上開獎勵辦法第5條第8款第1目「具備網際網路功能之軟體或內容」項下之「多媒體軟體或網路內容」,其核心價值主要係遊戲軟體之開發,包括遊戲軟體之企劃、美術、程式設計、音樂及測試等,故符合前開核心價值之免稅收入範圍為自製線上遊戲軟體系統之授權收入、線上遊戲軟體系統新內容之技術服務收入及因授權使用自製線上遊戲軟體系統,且為使該系統正常運作而提供技術服務所取得之收入。
而線上遊戲營運商係經營線上遊戲服務平台之開發、建置與營運,適用獎勵辦法第5條第8款第2目之2「網路內容服務」,其核心價值主要係遊戲服務平台系統之開發、建置與整合,故符合前開核心價值之免稅收入有屬於開發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系統者之自製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系統之授權收入、因授權使用自製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系統,且為使該系統正常運作而提供技術服務所取得之收入、.屬於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營運者為建置及整合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系統並提供線上遊戲玩家使用所取得之收入,如線上遊戲玩家購買使用時間之儲值耗點產品之收入(包括玩家購買線上遊戲虛擬寶物與虛擬道具之收入)或為使玩家進入線上遊戲所發行之資料片收入。
線上遊戲開發商兼營運商,則以其各自為線上遊戲開發商、線上遊戲營運商所取得之免稅收入為範圍。
該局說明,上開函釋內容規範線上遊戲產業免稅所得之計算方式,應依其所符合之要件,擇定依帳證紀錄核實獨立計算免稅所得額或依公式計算免稅所得額。如採公式計算免稅所得額時,應注意委外加工比率之分子有無正確計算,如線上遊戲產業之核心價值部分有委外製造或製作金額,則應計入委外加工比率之分子。但線上遊戲營運商適用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之機器設備比率時,其支付線上遊戲軟體之權利金支出無需計入該比率之分母。
該局並提醒,線上遊戲開發商為執行其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投資計畫所支付與開發該款遊戲直接相關之支出(如取得遊戲開發題材所支付之權利金、研究與發展支出),已於發生年度自應稅收入中減除者,應於開始適用5年免稅之首年度將上開支出金額列為其他收入,並自該年度之免稅收入中減除,以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