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應揭露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資料範圍,請營利事業多加參考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資料;惟考量移轉訂價於我國尚屬新制,為適度減輕納稅依從成本及稽徵成本,以期移轉訂價制度運作順暢,財政部依「循序漸進」原則,訂定營利事業自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揭露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範圍。
  該局表示,財政部訂定前揭之應揭露範圍,已置於該局『移轉訂價制度教育專區』(路徑:該局網站/稅務專區/移轉訂價制度),另於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8頁背面亦有詳細說明,請營利事業及稅務代理人於辦理該年度結算申報時多加參考,以詳實填寫結算申報書第18頁至21頁應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