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關移轉訂價部分常見之疏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本(97)年5月開始辦理申報作業,該局根據營利事業以往申報情形,茲將營利事業申報有關移轉訂價部分常見之疏失,特別提出供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注意。
一、營利事業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提供擔保,係屬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TP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之使用」交易類型,應收取相關手續費收入,如實際未收取時,應依可比較之內部或外部資料等設算相關手續費收入,自行申報。

二、依財政部94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0680號函規定,關係企業相互間資金之使用,如有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情形,稽徵機關應依TP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查核認定之,是以營利事業若有關係企業相互間資金之使用,應依TP查核準則相關規定自行檢視核算後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上開申報時常見疏漏項目,此外,不論營利事業是否符合應揭露關係人交易標準或是否須製作移轉訂價報告,如有上開交易類型項目,皆應於申報前自行檢視核算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