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受託從事各項研究收取代價之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桃園市張先生問: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委託XX體育學院溫教授從事專案研究計劃,該會給付溫教授一筆報酬約32萬元,並要溫教授提供其個人資料及領據以供核銷。惟溫教授僅係此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其餘參與人員,尚有3名該校教授需給付酬勞,另有雜項支出(如研究計劃書之排版、影印、紙張…等)請問其他相關人員是否也應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非屬免稅所得。又依據財政部74年7月24日台財稅第19375號函規定,政府機關委託學者專家從事專案研究,如於專案研究合約中訂明人員費用及事務費用者,其中人員費用部分認屬各該受領人之薪資所得,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事務費用部分如經檢據由會計單位核支,免視為領受人提供勞務之報酬。據此,參與此計畫之人員,所支領報酬屬薪資所得,受託單位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按各參與人員實際領取之報酬於次年度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參與之個人應於領取報酬之次一年度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另有關事務費用部分之支出可檢附相關憑證由會計單位核銷,免視為領受人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