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發票,縱工程款未收訖,亦不影響該營業人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之作為義務。
南區國稅局指出,甲營業人向乙營業人承攬包作工程,於完成工程施作後,依合約向乙營業人請款,但乙營業人拒絕支付,嗣經國稅局查獲甲營業人未開立發票,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以5%罰鍰。甲營業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最後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仍遭判決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法律規定,包作業開立憑證時限既為「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本件甲營業人自乙營業人承攬包作工程,甲營業人既認已完成施作且向乙營業人請款,雖乙營業人拒絕付款,但甲營業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仍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之義務,然其卻未依限開立發票,國稅局對其補徵營業稅,自屬合法;又甲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有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意之過失,故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應開立而漏未開立之統一發票總額處以5﹪罰鍰,即無違誤。
國稅局呼籲承攬包作工程的營業人,應注意按合約記載應收價額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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