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應依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在追求速度與效率的經濟時代,營利事業為打響知名度、拓展業務,廣告是最常使用的宣傳利器,尤其是大型又新潮的廣告看板,更能發揮高度宣傳功效,不過營利事業租用大型廣告看板,租用期間如有跨年度者,廣告費用應依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南部某家大型飯店95年初完成內部重新裝潢整修以便擴大營業,為提升飯店知名度及招攬客源,因此在機場、高鐵、高速公路交流道及市區主要路口附近租用大樓牆面及大型看板,共支付了這些廣告看板費用8百餘萬元,並於辦理95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數列為廣告費用,經南區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廣告看板之租用期間為95年初至96年底,共計2年,業者全數列報為95年度廣告費用,確與規定不合,該局乃將其中400餘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予以補稅100餘萬元。
國稅局提醒各營利事業以廣告行銷產品,須注意廣告活動期間,如果期間較長且有跨年度者,應依合約計算當年度應攤提之廣告費,以免遭稅捐機關查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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