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稅之憑證。同條例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1,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財政部於97年4月3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704524220號令,私立醫療機構改為醫療法人,依醫療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將原供醫療使用之土地、房屋,無償移轉予該醫療法人續作原來之使用,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醫療法人」者,該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憑證,無須繳納印花稅地方稅務局籲請縣內私立醫療機構注意上開規定,若有印花稅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或印花稅承辦人服務電話9325101轉154,羅東分局9542226轉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