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於近日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有關薪資全月給付總額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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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前於本(97)年3月5日修正發布薪資所得扣繳規定(同年月7日起生效),依修正後規定,薪資所得無須區分係按月給付、非固定性或兼職所得,均以全月給付總額為準辦理扣繳。
  上開修正規定發布後,因扣繳義務人反映實務作業難以配合,財政部彙整各界意見後,將於近日發布補充規定,以解決實務作業困難,其重點如下:
一、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二、月薪如採分次發放者,仍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辦理扣繳。
三、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以解決因跨月給付致當月發放2個月薪資,而產生扣繳稅款遽增情形。
四、上開規定自本年3月7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上開解釋令僅係配合實務之需所為之補充規定,扣繳義務人於本令發布前已依本年3月5日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扣繳者,其扣繳本來即合於法令規定,尚無應辦理更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