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所得應確實申報以免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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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所取得之租金收入,應確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另有收取押租金者,亦應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96年為2.175%)設算租賃收入,一併申報。而租賃所得之計算,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五類第1款及第3款規定,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耗損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假設A先生將其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租約期間自96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96年度共取得36萬元及押租金6萬元,則A先生當年度之租賃收入共計361,305元(360,000+60,000×2.175﹪=361,305),是以A先生97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361,305元之租賃收入扣除必要耗損及費用後,以餘額列報租賃所得,如無法舉證時,可依財政部核定之「96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係以43%之費用率計算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計155,361元,因此,A先生96年度租賃所得為205,944元(361,305-155,361=205,944),須納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之。
該局呼籲,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將開始,房屋出租人應依法確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被追補稅款外,亦將處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