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單位開立保險費證明非全額可列報扣除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已經開始申報了,於審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核定補稅案件中發現,不少納稅人補稅原因是將服務單位開給的保險繳費證明金額全數申報為全民健保保費,沒有細看單據內容還包括健保費之外的勞工保險費,以致經調整後補稅。
該局說明,以往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採列舉扣除額者,其中保險費部分,屬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最高扣除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95年6月14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列舉扣除之保險費中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的限制,可全數扣除。所以服務單位開給的保險繳費證明包含屬全民健保保費部分可全數扣除,另外屬勞工保險部分仍受24,000元的限制。
該局呼籲,所得稅申報書中列舉扣除額明細欄有關人身保險有兩個欄位,一欄是「全民健保保費」,不受金額的限制,一欄是「不含全民健保費之一般人身保險」,受24,000元的限制,勞工保險即屬於一般人身保險,民眾拿到服務單位填發的保險費證明,請細看內容,以免因填錯欄位而遭國稅局補稅。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