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建屋約定期滿歸地主所有,其租賃收入之認定原則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向個人承租土地,於該土地上以公司名義自費建屋並以公司為所有權人,約定租賃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土地承租人應於房屋交付地主管理使用年度或契約屆滿年度,按公司帳載房屋未折減餘額作為土地出租人之租賃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高雄市國稅局說,該局日前查獲轄區某家營利事業向個人承租土地,於該土地上以公司名義建屋,雙方約定租賃期滿,該地上物歸地主所有,惟該公司於屆期交付地上物時,漏未按該房屋未折減餘額扣繳所得稅款,申報扣繳憑單,除經該局責令補繳短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外,並按短扣繳稅款裁處1倍罰鍰。 高雄市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如租地建屋,並有上述情形者,切記交付房屋予地主或契約屆滿時,應以房屋未折減餘額按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以免被補稅送罰。【#538】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加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美師 聯絡電話:(07)3614111轉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