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僅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2項,但只有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保險契約,受益人所領到的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給付才應計入。 國稅局表示,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給付,又分為死亡給付及非死亡給付2種,前者一申報戶全年所領金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算基本所得額,超過3,000萬元者,以超過部分計入即可;後者,則應全數納入基本所得額。 至於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的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則無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532】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黃尚金 聯絡電話:(07)236-7261#6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