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姪、甥、伯、舅等其他親屬或家屬被剔除補稅者不少,經查有些人將較低所得親戚之子女的戶籍,遷入自己家中,有些人則以提示切結書方式,企圖達到少繳稅之目的,其實同戶籍或提示切結書,都只是具備形式要件,若受扶養者之父母經查有扶養能力,或與納稅義務人無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及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事實,依規定仍不得列報扶養。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合於民法第1115條、第1114條第4款、第1123條第3項有關扶養順位及家長家屬等相關規定,未滿20歲且父母確無扶養能力,父母亦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免稅者,或年滿60歲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能列報扶養。是如僅將戶籍遷入,或僅提供金錢物質資助,實際上並不住在一起共同生活,未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仍不符合列報扶養之規定。【#529】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玉英 聯絡電話:(07)236-7261#6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