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是否要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苓雅區陳先生詢問,經營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時取得統一發票,是否要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即免用統一發票商號),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該局特別說明: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應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檢附當期各月份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財政部規定之憑證,向營業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即可扣減上一季營業稅,如果該營業稅額之10%超過查定稅額者,下期仍可繼續扣減;陳先生所經營之商號,取得進貨之發票,應依上述期限申報,即可減輕營業稅。【#523】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 黃麗娜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