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農承租之土地,因政府徵收而終止租約,由土地所有權人給付佃農之補償費,應如何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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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佃農承租之土地,因政府徵收而終止租約,其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給予佃農之補償費,應比照地主收回土地適用所得稅法變動所得之規定,即以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又表示,如該補償費因發生糾紛而佃農拒領,地主將該項補償費向法院提存者,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採收付實現原則,應俟佃農領取該項補償款時,列報為領取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518】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尤芬 聯絡電話:(07)5874709轉6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