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外傭所支付之薪資無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之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該局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因僱用外傭照顧行動不便或年邁的家人所支付的費用,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可以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該局特別說明如下: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納稅義務人為照顧家人而僱用外傭,每月所支付的薪資及就業安定費等費用,與上述規定不符,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能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516】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