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開徵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課稅期間則為前一年的7月1日至當年的6月30日。房屋如在課稅期間中移轉,應由移轉雙方依持
有房屋之月份分別繳納房屋稅。為方便雙方結清應納之房屋稅,該局並自96年7月16日起辦理房屋稅即予開徵作業,將賣方應負擔之房屋稅於移轉當時先行開徵,賣方並應繳清後才可辦理移轉登記。
房屋在課稅期間中移轉,依本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7條之1規定,在移轉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則自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例如某甲於96年12月16日向某乙買受位於宜蘭市房屋一棟,該屋之97年房屋稅中,課稅期間96年7月至12月之稅額仍應由賣方某乙繳納,97年1月至6月之稅額則應由買方某甲繳納。
地方稅務局並表示,該局目前已實施房屋移轉房屋稅即予開徵作業,如上例,某甲及某乙於向宜蘭市公所申報房屋移轉契稅之同時,地方稅務局即透過電腦連線就賣方某乙應納六個月房屋稅款辦理核稅開徵,再由宜蘭市公所列印稅單交其繳納,而於97年5月房屋稅定期開徵時,某甲接獲之該屋房屋稅單就是其應負擔之六個月稅額,可方便買賣雙方釐清其移轉年度應負擔之房屋稅,並避免買賣雙方之爭執及欠稅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