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於網路科技的發達,促使以網站為交易平台的電子商務日趨興盛,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4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6540號函釋,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之房屋為營業登記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站完成且該處所未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其房屋仍可繼續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基地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者,亦可准予繼續適用。若該營業登記處所有部分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稽徵機關將依實際堆置貨品之面積佔房屋樓層總面積比例,分別按一般稅率及營業用稅率改課地價稅及房屋稅,惟房屋稅改課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的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