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民吳先生詢問稅捐處,其父親死亡後在吉安鄉留有一棟房屋及土地,因未辦妥繼承登記,可否由其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稅捐處表示:依民法第一一四七、第一一四八條之規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雖未登記,亦應就該財產履行納稅義務,因此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之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都市土地在三公畝、非都市土地在七公畝以內;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規定,繼承人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指出;要享有這項優惠稅率,依規定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向該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且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逾期申請者至次年開始適用。申請優惠稅率時,除應填具申請書外,尚需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影本(夫妻不同戶籍者需檢附雙方戶籍資料)以郵寄或親自辦理均可。
民眾若仍有疑義可撥打總機(03)8226121轉182-187該處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