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送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因為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未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標準部分,即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未超過46小時者,加班費得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但仍應注意員工需確有加班事實,且營利事業應有確實支付加班費之事證,才能憑以認定。
該局日前查核○○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加班費600餘萬元,較其上年度加班費60餘萬元增加幅度高達10倍,經詳細核對該公司薪(工)資印領清冊、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及加班紀錄等資料結果,發現其中300餘萬元並無支付事實,亦即該公司有虛報加班費之逃漏稅情事,除補徵所得稅75餘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如無加班事實,切勿心存僥倖虛報加班費,以免遭補稅及處罰,結果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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