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得境外營利事業分配之股利屬應稅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徵原則係採「屬人主義」,因此,總機構設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了要將境內所得列入申報外,取自於境外之所得也要據實申報;不過,因為稅法對部分境外所得的課稅規定不同於境內所得,導致營利事業容易疏忽而造成漏報情形,其中股利所得就是個常見的例子。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課稅;換句話說,公司只有取得境內營利事業分配之股利,才屬於免稅所得,反之,如果來自境外營利事業分配之股利,則為課稅所得,兩者大不同,因此,公司如有取得境外股利時,應於結算申報時合併計算課稅,惟為避免重複課稅,該境外所得於國外已納之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扣抵當年度因加計該境外所得所增加之稅額。
該局日前查核某公司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初步核對資產負債科目後,發現該公司本期長期投資金額遽降,經進一步瞭解結果,係該公司所投資之美國子公司於本期發放股利,致該公司帳列之長期投資金額減少,惟該公司卻誤認該筆境外股利所得為所得稅法第42條所規定之免稅所得,而未併為課稅所得申報,產生漏報;該局除向該公司說明外,並依規定調增當期課稅所得額予以補稅,另就漏報所得部分裁處罰鍰。
目前正值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境內、外所得之課稅規定,以正確辦理稅務申報,以免遭調整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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