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經濟發展,生活水準的提升,國民日益注重身體保健,再加上全民健康保險對國民提供醫療服務,帶動了醫療器材銷售的成長,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療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因此往往造成醫療院所購買醫療器材時,索取發票意願較低,也導致醫療器材銷售業者漏開統一發票機會增高,影響國家稅收甚鉅。
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應依有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所得稅,由於醫療器材銷售業者於國內銷售醫療器材與醫療院所,非屬減免範圍,自應依法申報繳納。
該局籲請國內營利事業如有類似之逃漏行為,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趕快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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