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於依法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後,如對訴願決定仍不服者,須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對補徵綜合所得稅之處分係屬違法之爭執,應提起撤銷訴訟,將此違法處分予以撤銷,才能達到訴訟之目的;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為撤銷訴訟之補充制度,如可提起撤銷訴訟達到請求目的時,卻逕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實務上會認為該起訴係請求無效率之權利保護,而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該局舉例說明,陳君對補徵綜合所得稅之處分如有不服,於依法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被駁回後,如對訴願決定仍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時,其訴之聲明應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而不能是「確認被告對原告核課之公法上債權不存在」,否則可能有因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遭駁回訴訟之虞,將無法達到提起行政救濟之目的。【#686】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張廷榕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 6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