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繳納未受其申報扶養之直系親屬欠繳全民健康保險費不可列舉申報減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林小姐詢問,其95年初因失業,致欠繳其本人及已成年之子全民健康保險費,96年有工作後已繳清,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中保險費應如何計算列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關列舉扣除全民健康保險費部分,依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減除。是該民眾96年繳納積欠本人之健保費,依財政部96年7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600201460號函示,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而有關其子部分若未受其申報扶養則不可於列舉扣除額時計入。 【#681】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 郭惠娟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