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貼、漏銷印花稅票之罰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請問漏貼或漏銷印花稅票,要如何處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一)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二)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1至5倍罰鍰。(三)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至10倍罰鍰。(四)印花稅票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照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至30倍罰鍰。(五)妨害印花稅之檢查者,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