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地下停車空間之徵免有新規定了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近期公佈新解釋函令,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員工停車使用,准依規定免徵房屋稅。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
該局特別呼籲:房屋稅係按月課徵,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係稅率。如果您的地下室停車空間符合免稅規定,請儘快向所在地各稅捐稽徵機關(地方稅務局總局或各分局)提出申請,越早申請對您越有利,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喲!若您對申請減免之規定及程序還有疑間,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該局將派專員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